无资质机构开展专利代理,涉案金额较大,对于当事人意图通过扣除人工费用以减少违法所得认定数额,以及通过主张违法行为超出期限规定而逃避处罚,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9年3月1日开始对外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根据2021年6月8日从当事人电脑中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提取的合同数据及当事人提供的合同统计表发现,当事人与专利申请人签署并履行专利代理委托合同78份,合同约定并收取费用599402元,扣除上缴的专利年费、印花税费等官费合计64600元,税费合计11149.84元,实际获利523652.16元。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查处该行为,认定违法所得523652.16元,并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认为违法所得认定有误,且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不应受到处罚,因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支持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法所得的认定,认为原告所提公司人工成本应当一并扣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同时认定当事人从2019年3月1日起至违法行为终了之日,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接受专利申请人委托,签署并履行《专利代理委托合同》,其违法行为系呈现持续状态,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未超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
法律依据及处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23652.16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523652.16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047304.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