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利益造成损失,造成严重后果,受到严肃处理。
基本案情:当事人泰州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时,擅自将承接的专利申请业务交由未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人员撰写,默许执业专利代理师仅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格式、权利要求的项数进行简单审核后即提交,导致当事人代理的1552件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最终全部撤回,委托人委托当事人申请专利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委托人利益造成损失。
法律依据及处罚: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50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