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费用为无资质机构和个人大量代交专利申请,构成实质上的出租专利代理资质行为,还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编造专利、“一案多卖”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干扰了专利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受到严厉处罚。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全国设有24家分所,该所大部分案件来自这些分所及商标代理公司、科技服务公司等。各分所负责人各自负责分所经营管理工作,承担分所设立事宜和费用,承担对外经营、资金费用及人员工资、保险等。当事人根据分所的经营需要提供印鉴、证照、账户等,为各分所代交专利申请,并按件收取费用。各分所撰写案件的人员并不是执业专利代理师,而是由大量无资质人员撰写后以该所执业专利代理师李某、姜某、黄某等人的名义提交。该机构在各地分所的人事、财务以及责任等由各分所负责,其所谓的“分所”不是真正意义的办事机构,只是因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与当事人合作经营,通过当事人代交专利申请,这一行为属于出租专利代理资质行为。
多名申请人于2017 年11 月至2018 年3 月通过当事人提交了126 件专利申请。该批申请涉及多个主题,其中74 件申请内容明显相同,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当事人存在《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当事人工作人员上门为客户进行所谓的“专利挖掘”时,会代客户编造出若干所谓的技术改进点供客户挑选,并且将客户“挑剩下”的“点子”卖给其他客户,个别还存在“一案多卖”的情况,导致出现“雷同案件”。即当事人存在编造专利和“一案多卖”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属于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处罚。